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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

2013-06-26 10:05:39 来源:


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

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在表现上颇为相似,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:受贿是以权谋私的行为,接受馈赠是联络感情的正当行为。从法律上看,两者区别是明显的;受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,是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;接受馈赠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亲友关系收受礼物,与行为人职务没有关系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,存在着以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的现象,对这种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。区分时一般主要注意以下几点:(1)双方的关系。馈赠应当基于双方的感情和友谊。如不存在友谊关系,则这种馈赠往往是虚假的,“赠与者”另有所图;接受者往往要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利,作为接受“馈赠”的代价。但是对于确实存在友情关系,有感情基础的馈赠行为,不能以受贿对待,更不能以犯罪论处。(2)馈赠方式。馈赠往往是公开进行的,受贿只是秘密进行的。(3)馈赠价值。馈赠是一种无偿赠送,其价值是应当与赠与者、接受者的经济状况、社会礼节习俗相适应的。而受贿在贿赂价值上没有限制。因此对于巨额馈赠,明显不符合礼节、习俗,不合常理的,应认真审查,结合案情综合认定,如果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,即应以受贿论处。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》第10条,对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,即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:(1)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,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;(2)往来财物的价值;(3)财物往来的缘由、时机和方式,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;(4)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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